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藝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3年2月19日、107年12月2
8日、111年12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
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
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21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6,969元,及其中本金53
,364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1日止,
帳款尚餘56,969元及其中本金53,36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