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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采緹(原名:黃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采緹即黃淑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累計17,705元正未給付,
    其中17,422元為消費款;2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493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422元 黃采緹(原名:黃淑燕)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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