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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慈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5.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5,812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
    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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