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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假扣押裁定(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9號
異  議  人  黃慶生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
4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逾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114年度事聲字
    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
    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
    14年10月2日送達抗告人(本院送達證書參照)。抗告人於
    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4年10月20日民事查詢
    簡答表參照),其抗告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
    定駁回抗告。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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