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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臻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劉惟智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      告  臻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十四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
    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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