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13)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5號
聲請人即債  郭永紳
務人                



代理人兼管  黃千珉律師
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德龍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
編號 債務人郭永紳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財產內容 管理方式 一、不動產  選任黃千珉律師為債務人郭永紳之管理人,辦理郭永紳左列財產遺產分割事宜、調解及為各審級訴訟。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二、存款及其他繼承之被繼承人郭許阿秀遺產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