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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4776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7696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即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司執52978)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明源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A15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權利執
    行,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畢查封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標的
    係相對人因繼承所得公共有權利,經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判決分割確定在案,故應俟
    辦妥分割登記後,始得進行拍賣程序處分其所有權應有部分
    。本院嗣以民國114年7月31日、同年8月27日雄院國112司執
    瑞字第47760號執行命令命聲請人辦理並提已辦畢分割登記
    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謄本,惟聲請人等迄均未為上開行為,
    此有執行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為該行為,
    已致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之執行程序無從進行,
    依首揭規定,該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因系爭
    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並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047760號 財產所有人:A15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文英  2142-3 4041 20000分之33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460       2 高雄市 三民區 澄義  335 98.14 20000分之33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462       3 高雄市 三民區 澄義  339 522.39 20000分之33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462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81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4樓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4層: 71.07 合計: 71.07 陽台12.99、雨遮1.14 2分之1   備考 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登記次序0004      2 891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7993.22 合計: 17993.22  10000分之34   備考 含車位編號:地下三層6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執行債務人A15之公同共有權利,8810建號登記次序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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