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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胡光華  


被        告  台灣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景裕  
被        告  謝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表,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3月15日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缺漏附表,
    而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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