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2
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無記名
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
項、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經查,如附表所示
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
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
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嗣聲請人於1
14年8月22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業
經本院於114年8月25日公告完竣,至115年1月25日已滿5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D03774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D03775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B9824 股票 1 25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