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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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汪庭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
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5個月,嗣聲請人於114年8月20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公告完竣,至11
5年1月2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
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0703 股票 1 74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12305-1 股票 1 73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397526-1 股票 1 11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 631P-03D04228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 682P-11D19487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 682P-11D19488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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