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0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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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朱月雲(即陳連卿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鴻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2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
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
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4年8
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
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
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KF140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PP270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20933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20934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20935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20936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G3424 股票 1 80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83228 股票 1 152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86218 股票 1 623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71627-4 股票 1 342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58610-4 股票 1 144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33304-9 股票 1 220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04612-7 股票 1 151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69129-4 股票 1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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