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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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
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7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27409-7 股票 1 9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03337-7 股票 1 13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76596-4 股票 1 9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45831-5 股票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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