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
    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7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
    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27409-7  股票 1 9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03337-7  股票 1 13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76596-4 股票 1 9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45831-5 股票 1 7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