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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遷讓房屋等(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06-11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玉釵  
訴訟代理人  郭秀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1萬2,963元(計算式:299萬463元+2萬2,500元=301萬2,9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
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