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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蒼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
    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
    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
    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
    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7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56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
    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40元: 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673,805元,依前揭說明應加計視為起訴前1日(即支付命令聲請前1日)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7,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840元。  2 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若有證物需含證物,繕本另需檢附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證物)。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73,805元) 1 利息 617,244元 113年8月3日 115年1月6日 (1+157/365) 11.790% 104,075元  小計       104,075元 合計        777,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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