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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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5號
抗 告 人 林書韻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
2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實際金錢往來,抗告
人僅係基於信任關係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非實際資金之使用人等語。抗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裁定或
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
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惟此項裁定並
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
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
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
)。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經屆期提示僅獲部分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聲請裁定就其中新臺幣(下同)4萬5,046元許可
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見
原審卷第7頁)。原裁定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
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據此裁准許強制執行,
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所稱抗告人僅係基於信任關係簽
發系爭本票,非實際資金使用人,兩造並無金錢往來乙節,
要屬實體爭執,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
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001 林書韻 112年5月18日 13萬5,840元 1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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