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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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79號
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
15年3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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