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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海商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香港商伍航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榮  
訴訟代理人  李研緹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冷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許祐寧律師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86,132.125元及新臺幣82,2
90元,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9月11日)之美金
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30.355換算成新臺幣,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6,831元【計算式:(86,132.125
×30.355)+82,290=2,696,83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090元,扣除原告已繳32,154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
判費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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