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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璌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750元(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應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750元)。
二、釋明確切之票面金額為何(依提供之本票13張,票面金額共
    644,000元,而非688,000元)。    
三、釋明確切之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四、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五、請提出聲請本票之附表(須記載發票日、金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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