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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本票裁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06-0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張鈞博  
相  對  人  陳俊榮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