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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本票裁定(2026-05-19)

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05-1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707號
聲  請  人  吳信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李驊融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
    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
二、相對人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