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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漢堂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2張,內載金
    額均為新臺幣68,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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