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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本票裁定(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03-1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39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復興即韜略影視企業社、黃少華(原名:
黃詠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釋明請求之3張本票各為何(須記載發票日、到期日、金額
    、票據號碼等)。  
四、補正相對人韜略影視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五、相對人楊復興、黃少華(原名:黃詠賢)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