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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6-06-09)

消費/小額 KSDV 2026-06-09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鄭荳葳  

上列當事人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鄭豆葳」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荳葳」。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