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DV 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6-06-09)
消費/小額
KSDV
2026-06-09
案號:司消債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鄭荳葳
上列當事人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鄭豆葳」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荳葳」。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