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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邱水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
    下同)140,000元、1,8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11月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
    1月7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110,000元、1,570,000元,其還款
    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文英        630-1  292     1000分之66     2 高雄  鳳山  文英        630-2  71    1000分之66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769 文英段630-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 65.85 合計: 65.85  陽台: 10.15  全部      文苑街57之10號           備註:共有部分:文英段2775建號147.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6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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