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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拍賣抵押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6-10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江鎮言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翁金秀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5月2
    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
    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
    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
    4年5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3,4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5年
    2月28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對聲請人所主張之本票債權
    之存在、範圍及金額均有爭執,另對其本票裁定提抗告及債
    權不存在之訴,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
    、範圍及金額若干均尚待相關訴訟結果確定等語。本院就此
    復於民國115年5月26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
    示意見,聲請人未表示意見。本院經核,按抵押權人聲請拍
    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
    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
    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
    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依聲請人
    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聲請合於前揭法律規定,
    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相對人所述情事,並非
    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翁公園        3869-80  53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54 翁公園段3869-80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 42 二層: 50.82 騎樓: 8.82 合計: 101.64    全部      仁愛路50巷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