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6-09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雅慧
相 對 人 陳宏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及其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0月16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洪健勝及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②
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洪健勝、陳錕霖及李翊禎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
0元、5,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自114年12
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
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中厝 683-17 171 5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721 中厝段683-1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三層: 121.52 合計: 121.52 陽台: 9.59 全部 明聖街228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中厝段724建號143.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