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KS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6-09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郭雅慧  
相  對  人  陳宏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及其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0月16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洪健勝及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②
    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洪健勝、陳錕霖及李翊禎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
    0元、5,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勝逸有限公司自114年12
    月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
    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中厝        683-17  171     5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721 中厝段683-1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三層: 121.52 合計: 121.52  陽台: 9.59  全部      明聖街228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中厝段724建號143.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