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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拍賣抵押物(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6-09 案號:司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羅惠鴻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幸福芸企業有限公司、李幸芸、
    羅傅筍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12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債務
    人幸福芸企業有限公司、李幸芸、羅傅筍於民國114年12月1
    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2,06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5年1
    月25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埤頂        1452-49  79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016 埤頂段1452-49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 32.8 二層: 34.4 合計: 67.2    全部      中山東路152巷11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