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0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請人即債 陳凱立
務人
代 理 人 邱柏榕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0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00元、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此有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補正
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
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100元,金額甚微
,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
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
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經本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
反對之表示,有115年3月11日雄院國115司執消債清事一字
第5號函、債權人民事陳述意見狀、民事陳報狀、送達證書
、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
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
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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