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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華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華山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桃園市,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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