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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49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福源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勞保就保
  資料、保險契約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有債務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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