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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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8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集
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集保於第三人國
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帳號內有台積電股份31
股,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非本
院轄區;其勞保現投保於高雄市建築物拆除搬運工職業工會
;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大昌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72元,金
額太低,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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