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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08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上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凱源  
人                    
債  務  人  張凱源  


債  務  人  陳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
    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張凱源之保險投
    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又債務人張凱源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00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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