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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清償票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03-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795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代  理  人  鄭靖儀  
債  務  人  林進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
    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
    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
    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調查債務
    人林進東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林
    進東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林進東之住所地係花蓮
    縣,核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另債權人合併聲請調查債務人徐同良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惟債務人徐同良已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之99年7月2
    5日死亡,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亦應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依法裁處,並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