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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明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人身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吳明機之勞工保險資料,及
    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吳明機
    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吳明機設籍於宜蘭縣礁溪鄉,此
    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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