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319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
    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時,第三人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已「具體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
    處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業據債權人陳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無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情形,不適用法院辦理人身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3點,本院無管轄權,則
    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