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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092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楊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新北
    市泰山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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