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2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侯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人身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侯政宏之勞工保險資料、健
    康保險資料;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
    債務人侯政宏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等,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侯政宏設籍於金門
    縣金沙鎮,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