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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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593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元馨
債 務 人 吳淑德
蔡泰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僅執行債務人吳淑德對於第三人臺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因指明之第
三人址設台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
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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