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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53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張聖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請求權、基於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債權,惟第三人
  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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