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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
  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
  ,惟於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因無當事人能力,
  且執行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即應查報死亡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
  承情形(含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繼承系統表
  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等),並於聲請
  時即以該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執行相對人,方為適法。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具狀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嘉祥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111年10月19日死亡,此有
    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相對
    人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即已死亡,揆之首揭說明,是聲請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未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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