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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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威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蔡威和無可供執行之財
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宜蘭市,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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