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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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梓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4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576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
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
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
3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四、緣債務人與債權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57,1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五、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5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54576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3 新臺幣63341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4 新臺幣57199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5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4576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3341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57199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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