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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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華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47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
借款19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156,9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9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47元 陳華蘭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156962元 陳華蘭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47元 陳華蘭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6962元 陳華蘭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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