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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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朝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朝俊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24日止累計507,176元正未給付,其中494,609元為本
金;11,7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朝俊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
向債權人借款1,057,523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
民國118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678,578元正未給付,
其中662,123元為本金;15,762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83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4609元 林朝俊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72%計算 002 新臺幣 662123元 林朝俊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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