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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支付命令(2026-05-14)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5-14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章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章宏興於民國099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VISA: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
    信用卡至115年03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46,499元整
    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