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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支付命令(2026-05-13)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5-13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顏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
    路銀行申辦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4月30
    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6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
    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6.97%計算之利息【現為8.68%】。上開借款均自聲
    請人實際撥款日(動用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
    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
    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
    書第19條)。(三)、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
    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利息,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相對人簽
    名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
    、相對人對前開借款利息自115年3月16日起即未繳款,經聲
    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帳戶動
    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
    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
    償還餘欠款6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2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3利
    率查詢單.4帳戶動用型循環信貸動用/還款明細查詢.5透支
    額度繳款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9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000元 顏宏益 自民國115年03月16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0日止 年息8.68% 001 新臺幣60000元 顏宏益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4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