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KSDV 支付命令(2026-05-07)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5-07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石壽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壽榮於民國93年01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
    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