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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支付命令(2026-05-07)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5-07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李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
    零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慕文於民國113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07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2,6
    5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
    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
    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