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DV 支付命令(2026-05-08)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5-0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亞婷
債 務 人 蔡宥葳(原名:蔡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