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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DV 支付命令(2026-05-07)

其他/待認定 KSDV 2026-05-07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黃愛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